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5918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725民初849号 |
案号 | (2021)川1725执1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 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截止2017年4月12日欠原告本金 7900000元,利息(含罚息)2166445.56元,合计 10066445.5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渠县农村信用 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90000元及利息(2017年4月12日前未结 利息2166445.56元,2017年4月12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 同约定计算)定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不按所规定的期限 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可以对被告杨皓所有的住宅用房(产权证 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15734号)、被告杨勇所有的住宅用房 (产权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15723号)、被告李焱所有的 住宅用房(产权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15724号)进行变 卖,优先受偿;其价值若有多余部分则返还被告杨皓、杨勇、 李焱;若变卖后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则由被告四川国恒土地 整理有限公司负责偿还; 三、若被告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不按期归还,原告 为实现抵押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 司承担; 4 四、原告诉讼律师代理费99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7100元,减半收取33550元,由被告四川国 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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