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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法营山罚字〔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我局于2020年5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