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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法营山罚字[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公司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完全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9
    决定机关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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