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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示阳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793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28号
    案号 (2018)鄂0113执恢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7876525元
    未履行 余下部分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示阳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本金400万元;二、被告湖北示阳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公司利息及违约金(以400万元为基数,利息、违约金的计算相加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三、被告丁刚虎、饶克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上述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示阳农牧公司提供抵押的已办理登记范围内的机器设备、被告丁刚虎提供质押的湖北示阳农牧股份有限公司1900万股权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更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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