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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人社监字〔2021〕第09-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青海顺心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09-006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2020年10-11月青海顺心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09-006号)、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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