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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远大佳业国际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1E2F-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3民初11325号
    案号 (2018)京0113执8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新杰与被告远大佳业国际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签订的《紫竹苑生态农庄土地承包合同》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解除; 二、被告远大佳业国际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新杰承包金十四万四千元并支付原告赵新杰利息(利息以十四万四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上述承包金实际退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赵新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远大佳业国际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八十元,由被告远大佳业国际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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