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罚字〔201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海县太平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宁海县太平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仍擅自予以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积极落实整改消除隐患且前述不合格乘客电梯已复检合格等情节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14 |
决定机关 | 县市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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