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宝 烟处【 2018 】第 05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吴维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卷烟涉案真品卷烟价值(陆仟叁佰壹拾元(¥6310.00))10%的行政处罚,即罚款:陆佰叁拾壹元(¥631.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0
    决定机关 宝鸡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