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宝 烟处【 2018 】第 058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吴维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卷烟涉案真品卷烟价值(陆仟叁佰壹拾元(¥6310.00))10%的行政处罚,即罚款:陆佰叁拾壹元(¥631.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0 |
决定机关 | 宝鸡市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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