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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82306****65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30582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54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怡华新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570元及利息(利息以685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98元(原告广州市怡华新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所负担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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