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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钟祥市金鹰磷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644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64号
    案号 (2016)鄂0606执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樊城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5-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滨尚欠原告李甜甜借款本金4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滨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2日始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0%的四倍向原告李甜甜支付利息; 三、被告王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甜甜支付为索要欠款花费的差旅费损失2161.50元;四、被告钟祥市金鹰磷化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李甜甜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70元,由被告王滨、钟祥市金鹰磷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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