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军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164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民初字第5515号 |
案号 | (2016)鲁0214执21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4 |
发布日期 | 2017-04-2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韩建秀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41.80万元,共计人民币231.80万元。 二、被告胡军基、被告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344元,由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军基、被告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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