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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军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164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初字第5515号
    案号 (2016)鲁0214执2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4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韩建秀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41.80万元,共计人民币231.80万元。 二、被告胡军基、被告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344元,由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军基、被告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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