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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湖州宝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坏城市绿化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湖州宝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5月19日10时15分,本局祥符中队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塘萍路静云养生小区北侧,阮家桥港河南侧的城市河道绿化上有涉嫌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我中队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地点的城市绿化地上建造工地临时围档,此处城市绿化部分被挖掘和堆放建筑材料,经现场测量被当事人破坏的城市绿化面积为34平方米(长20米*宽1.7米),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相关的审批手续,我中队的执法人员将现场情况拍照及摄像取证,开具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决定: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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