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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3****03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7596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6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7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54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5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9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66.42元、保全费1975.48元,由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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