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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3****03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84民初2441号
    案号 (2020)粤1284执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定市金鸡镇新阳石粉经营部清偿货款87377.40元; 二、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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