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国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2816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全民一初字第01688号 |
案号 | (2016)皖1124执3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4 |
发布日期 | 2016-08-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朱庆文补缴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办理和缴费标准由全椒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告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庆文2015年1-3月份被扣发的工资1747.5元、2015年4-6月份工资6990元、2015年7月份工资2330元; 三、原告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庆文年休假工资2143元; 四、原告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庆文经济补偿金267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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