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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高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544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2民初7229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1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高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市金茂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5年12月30日为300830.39元;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年利率22.5%计算);二、被告童劼、葛晓炜应对被告张家港市高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张家港市金茂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应偿还的被告张家港市高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10月24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享有保证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20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高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童劼、葛晓炜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金茂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市高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童劼、葛晓炜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为原告的保证债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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