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卫医罚[202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2.使用一名医技人员出具B型超声诊断报告。3.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未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4.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申请临床用血,且未经上级医师核准签发。5.未对使用中的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生物监测。6.医务人员在岗工作时未佩戴口罩。7.住院病区未落实门禁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一万五千元(¥15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4 |
决定机关 |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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