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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卫放罚[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青田江南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6日至3月7日期间,在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贸园区B-6区块青田江南医院放射科使用未取得放射影像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龙*鑫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经合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4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0
    决定机关 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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