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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9月1日,现场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转。根据2020年9月9日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HK20200901013)显示:你单位搅拌、涂布、烘烤工序废气排放口(FQ-000001)VOCs排放浓度超标2.5倍。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3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