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嘉裕兴装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3MA****C16H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504民初1682号 |
| 案号 | (2021)闽0504执20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泉州市嘉裕兴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月平于2020年10月19日签署的施工合同书、于2021年4月16日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协商确认于2021年8月18日解除; 二、泉州市嘉裕兴装饰有限公司应返还张月平工程预付款17000元,并支付6个月租金9000元作为补偿,合计26000元,分7期偿付如下:自2021年9月起至2021年11月止,于每月18日前各偿还2000元,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3月止,于每月18日前各偿还5000元; 三、泉州市嘉裕兴装饰有限公司应将上述款项按期足额支付至张月平指定的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的账户(户名:张月平,账号:6217001830029049726)内,若泉州市嘉裕兴装饰有限公司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则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已到期,张月平有权以30000元(应扣除签订本协议后已支付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何小勇对泉州市嘉裕兴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张月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泉州市嘉裕兴装饰有限公司、何小勇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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