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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公(新丰)行罚决字[2021]014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艾伦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安排员工顾某某入住浙江艾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未在三天内将顾某某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顾某某三天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后于2021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艾伦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新丰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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