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税一稽罚[2021]20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艾伦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在2020年4月份,你单位存在向杭州路路通服装厂销售热风棉金额673452.21元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经查:通过对你单位孙福胜的询问以及你单位财务人员杨志辉、员工刘永杰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你单位于2020年4月向杭州路路通服装厂(普通合伙)预售热风棉17吨,价税合计1815001元,对方已全额支付,具体业务是由杭州路路通服装厂的业务员邹兴方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孙福胜进行沟通。自4月8日至4月18日,你单位实际已发货8.568吨,价税合计761001元,该笔业务未申报入账,未申报纳税,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剩余热风棉8.432吨未向对方发货,价税合计1054000元。你单位无法提供采购上述热风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你单位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故应对你单位2020年4月已发货8.568吨热风棉价税合计761001元追缴增值税,你单位自4月起增值税申报表上有大量留抵税额,故对于其2020年4月至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调整,每月皆调减761001/(1+13%)*13%=87548.79元。实际应补缴增值税款0元。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3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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