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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市监处字〔2020〕694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圆整(小写3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7
    决定机关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孙福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