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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华智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59****5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292民初334号
    案号 (2022)辽0292执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华智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天健厚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二、被告上海华智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健厚德集团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8000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应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上海华智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天健厚德集团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98000元;四、被告医家亲健康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医家亲健康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华智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大连天健厚德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23元,减半收取15561.5元,原告大连天健厚德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31123元。由被告上海华智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医家亲健康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大连天健厚德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112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大连天健厚德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华智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医家亲健康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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