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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地税稽罚〔2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7〕4号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宁波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基平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5年9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开发成本--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购买水产、食品、香烟等费用分别为49460.00元、93530.80元和64070.00元,实际为购买超市购物卡、水产券、香烟券等,并在公司售房营销、促销活动中作为礼品赠送给介绍客户的非本公司个人和有意向而未购买的个人客户,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0706.08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6
    决定机关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 王基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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