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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静处〔2020〕062020000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14635万元,罚款0.78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5
    决定机关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荣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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