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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久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55****658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494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2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远达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694155.86元(暂算至2021年1月6日),合计8694155.86元,并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中兴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久立工贸有限公司、张浩、黄慧君、张苏勇、邓春枚、黎平、罗英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6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余市远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余市中兴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久立工贸有限公司、张浩、黄慧君、张苏勇、邓春枚、黎平、罗英英连带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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