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峡江县鸿昌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熊新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959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月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
案号 | (2014)月法执字第000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月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3-07 |
发布日期 | 2014-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支付人民币1333.33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支付人民币98287.93元;三、被告信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支付人民币98287.94元;四、被告峡江县鸿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支付人民币195242.52元;五、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对被告上海秉赛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六、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7.28元及保全费1490元,共计人民币8687.2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承担687.2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宜春中心支公司负担2400元,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400元,由被告峡江县鸿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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