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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8****32X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8490号、(2021)粤19民终4362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3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前述援引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黄建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进威归还借款600万元及支付利息(2019年9月1日之前的利息为48万元,2019年9月2日起的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黄建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进威支付律师费80000元; 三、限被告黄建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进威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6500元; 四、被告周影莲、广东中赢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建军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邓进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6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进威负担1141.5元,由被告黄建军、周影莲、广东中赢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控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2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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