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豫洛新交执罚〔2021年〕第002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4 |
决定机关 | 新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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