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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兴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444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1550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3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7-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6199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9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99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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