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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兴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0077****14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302民初3761号
    案号 (2017)鲁0302执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下协议: 一、截至2016年5月12日,被告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4320000元,合计14320000元; 二、被告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在鄂尔多斯电业局、巴彦淖尔电业局、阿拉善电业局、包头供电局、乌海电业局的应收账款1600000元支付给原告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剩余1510000元应收账款归被告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在鄂尔多斯电业局、巴彦淖尔电业局、阿拉善电业局、包头供电局、乌海电业局的质保金980000元支付给原告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剩余980000元质保金归被告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余款424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被告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如逾期付款,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按剩余款项20%支付违约金; 四、被告张伟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07720元,减半收取53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60元,由被告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张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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