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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喜盈门超市
    法定代表人 李创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485316-2
    执行依据文号 (2009)城商初字第260号
    案号 (2010)城执字第00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01-16
    发布日期 2016-09-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喜盈门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崇明货款人民币44037.21元并支付自2007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3元,由原告承担1261元,被告承担1012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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