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52208****28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5923号 |
| 案号 | (2021)鲁1502执242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4999917.28元、利息49045.92元并自2018年7月22日起以4999917.2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王忠霞、董波、亓汝石、薛海仙、董经代、郑学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王忠霞、董波、亓汝石、薛海仙、董经代、郑学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对被告对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017年莱商行LCYYB动产质字第2017121101号动产质押合同中所述质物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7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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