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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208****2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14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2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2205024.59元; 二、被告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上述借款于2018年12月26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27405.58元; 三、被告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上述借款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2205024.5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四、被告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布占海、张伟、董经代、郑学红、汪子瑞、刘春平、亓汝石、薛海仙对上述一至三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232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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