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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208****2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5889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1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区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3日起、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1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均按年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限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聊城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经代、亓汝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聊城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经代、亓汝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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