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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经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7163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481民初6430号
    案号 (2018)浙0481执39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同鑫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375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206元、诉讼费3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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