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华漕宏天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诸春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0404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长民二(商)初字第245号 |
案号 | (2008)长执字第017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8-10-27 |
发布日期 | 2015-0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峥嵘化工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2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上海峥嵘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泾支行的利息(以人民币162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08年4月2日止的,按年利率10.206%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上海峥嵘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泾支行的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62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上海华漕宏天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王小弟和吴江市峥嵘化工厂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华漕宏天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王小弟和吴江市峥嵘化工厂对被告上海峥嵘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上海峥嵘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80元,财产保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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