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三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书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863041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02民初5767号 |
案号 | (2016)鲁1102执29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8 |
发布日期 | 2017-01-0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日照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有权在1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日照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械设备16台进行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日照龙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三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分别在300万元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应语、被告吕相玲、被告袁书胜、被告盖云华、被告季立平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龙晶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三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应语、被告吕相玲、被告袁书胜、被告盖云华、被告季立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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