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高创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5756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91民初67号 |
案号 | (2017)鄂0191执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日期 | 2017-05-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高创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拓尔奇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12,597.70元。 如被告武汉高创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6元,由被告武汉高创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武汉拓尔奇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被告武汉高创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应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拓尔奇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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