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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5011911240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0月28日10时00分,我局西溪中队张扬明、张仲博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省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莫干山路583号煤开大楼一楼过道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绿色的易腐垃圾桶内扔有废纸、塑料袋等其他垃圾。被查处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4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