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顺德集团平顶山市洗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1651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执168号 |
案号 | (2019)豫04执恢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1-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7月30日按照年利率10.2%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3%计算,复利自2014年7月31日起以逾期利息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3%计算,逾期利息、复利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履行之日止); 二、顺德集团平顶山市洗煤有限公司、常建伟、武艳丽、党洪涛、常正伟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71元,由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顺德集团平顶山市洗煤有限公司、常建伟、武艳丽、党洪涛、常正伟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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