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69****0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4888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41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一千万元及至二0一九年七月三日止的利息五千七百五十元,罚息三百九十六万一千七百五十元,复利八十七万六千八百四十六元一角八分,以及自二0一九年七月四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罚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五点七五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息); 二、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代理费一万二千元、公告费三百九十元; 三、被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一万一千一百零六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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