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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55****615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7684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6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16日的利息80203.1元、复利1606.81元,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均按罚息年利率9.7875%计算);二、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常熟市国际汽配城K4幢13、14、207、307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78.2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程希亦、戴建峰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南村5幢007室(含车库)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42.0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程希亦、戴建峰、曹利栋应对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54元,由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程希亦、戴建峰、曹利栋负担,五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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