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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鸿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94****24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6民初5029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4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玉清赔偿原告刘俊艳医疗费110475.85元;二、被告程玉清赔偿原告刘俊艳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三、被告程玉清赔偿原告刘俊艳护理费6498.1元;四、被告程玉清赔偿原告刘俊艳误工费11899.9元;五、被告程玉清赔偿原告刘俊艳交通费1971元;六、被告程玉清赔偿原告刘俊艳复印费60元;上述一至六项判决给付款项,被告程玉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沈阳鸿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原告刘俊艳承担24元,被告程玉清承担58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程玉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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