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瑞文综罚字﹝2021﹞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文综罚字﹝2021﹞30号当事人: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127X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春潮住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55号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12月06日15时30分许,瑞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55号的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游泳池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对外营业,场所内有3名客人在游泳。现场在场所负责人黄琴的陪同下检查发现该场所游泳池面积为153平方米,现场没有配备救护人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06日,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2月08日,对该场所授权委托人黄琴进行调查询问,黄琴对现场所取得的证据、照片等相关材料予以签字确认。2021年12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通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如下: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黄琴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对该场所依法检查和违法情况的记录;2、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实该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现场情况;3、授权委托人黄琴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该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违法事实;4、2021年04月21日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该场所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事实;5、授权委托人黄琴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其合法身份;6、《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场所主体资格;7、《执法证扫描件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4
    决定机关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