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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罚处字〔2019〕4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防水床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的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防水床笠3条;2.没收违法所得835.49元;3.罚款27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柴继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