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萧市管罚处字〔2019〕4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防水床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的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防水床笠3条;2.没收违法所得835.49元;3.罚款27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柴继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