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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67****40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惠仲案字第607号
    案号 (2019)粤13执1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40193601705】。1、被申请人一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惠州市德帮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8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6日为人民币7424712.33元,此后以本金人民币18800000元按15%年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仲裁费181013.00由被申请人一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惠州市德帮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的仲裁费不予退回,待本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迳行返给申请人.3、申请人惠州市德帮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惠州市德帮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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