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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67****40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惠仲字案第148号
    案号 (2019)粤13执10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40192601393】。一、被申请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以申请人一边向群、申请人二罗永娟已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6660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申请人一边向群、申请人二罗永娟计付逾期交楼违约金,逾期交楼违约金付至实际交房日止;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200元,由申请人一边向群、申请人二罗永娟承担220元,被申请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980元。申请人一边向群、申请人二罗永娟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仲裁费,待本案执行时由被申请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迳行支付给申请人一边向群、申请人二罗永娟。被申请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边向群、申请人二罗永娟。逾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担延迟履行责任。本裁决为最终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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