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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67****40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303民初5338号
    案号 (2019)粤1303执1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下属惠州新圩支行与被告一陈华见、被告三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签订的编号JGAJAA20130137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一陈华见、被告二黄亚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0508.97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至2019年3月18日,利息为人民币11151.14元,罚息为人民币556.09元,此后继续按上述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一陈华见、被告二黄亚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律师费20270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四、被告三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2.5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华见、黄亚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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